(2017)鲁1523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凤英,吴延国,吴从远,李玉兰,吴申远,吴兴远,吴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83号申请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路1412号,郝彬。被执行人:曹凤英,女性,372524198104300965,茌平县乐平铺镇南大吴村。被执行人:吴延国,男性,372524198110215337,茌平县乐平镇南大吴村。被执行人:吴从远,男性,372524195606185318,茌平县乐平铺镇南大吴村。被执行人:李玉兰,女性,372524195510085347,茌平县乐平铺镇南大吴村。被执行人:吴申远,男性,372524196910145315,茌平县乐平铺镇南大吴村。被执行人:吴兴远,男性,372524195607105332,茌平县乐平铺镇南大吴村。被执行人:吴正才,男性,372524196611175311,茌平县乐平铺镇南大吴村。申请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凤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茌法执字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93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5)茌法执字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