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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晓鹏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刑更3号罪犯杨晓鹏,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蓬莱市。2016年5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6)鲁0684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杨晓鹏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蓬莱市司法局于2017年4月1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杨晓鹏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蓬莱市司法局认为,罪犯杨晓鹏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建议本院对杨晓鹏依法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12月,被告人杨晓鹏多次失联,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被警告一次;2017年1月和2月,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2017年2月24日、2月27日至3月3日,未经批准离开蓬莱市,被警告一次;2017年3月10日至3月17日,未经批准离开蓬莱市,被警告一次。2017年3月17日至4月3日,在大柳行司法所明确告知不批假的情况下离开蓬莱市。上述事实,有蓬莱市司法局对杨晓鹏所做的调查笔录及出具的违反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晓鹏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鲁0684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杨晓鹏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杨晓鹏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晶功人民陪审员  孙永和人民陪审员  姚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