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玉林市福绵区石和镇大义村杨桃排第一农经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玉林市福绵区石和镇大义村杨桃排第一农经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石和镇。法定代表人:许合旭。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石和镇大义村杨桃排第一农经社。法定代表人:吕刘生,该社社长。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石和镇大义村杨桃排第一农经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做出的(2016)桂090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石和镇大义村杨桃排第一农经社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协助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办理双方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记载的承包范围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义务、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己向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石和镇大义村杨桃排第一农经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石和镇大义村杨桃排第一农经社履行协助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办理涉案《林地承包合同书》记载的承包范围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义务,但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石和镇大义村杨桃排第一农经社未履行。另外本院己向玉林市福绵区林业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玉林市福绵区林业局协助办理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涉案《林地承包合同书》记载的承包范围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黄 剑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