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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旭日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旭日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旭日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长白路6.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凤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青,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正大光明城*期**栋***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克庆,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2层2307室。法定代表人:王海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生,现住地:长春市绿园区华联小区*栋2门***室。上诉人吉林省旭日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林省旭日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8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绳继萍代理审判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