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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孙传春与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春,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村镇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鲁0181行初45号 原告孙传春,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 委托代理人魏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恒生,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敬宇,男,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城建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小虎,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村镇建设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驻地。 负责人张刚,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敬宇,男,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城建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小虎,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辩意见 原告立案时间:2017年5月5日 开庭时间:2017年6月28日 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原告系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文祖东村村民,在该村S242省道两侧拥有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养殖和经营。现该房屋及所占地土地面临被告征收拆迁,但无任何合法有效的征收手续,并且补偿标准偏低,无法保证原告得到安置,故未与拆迁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7年5月2日,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村镇建设委员会向原告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其内容如下:“文祖北村,孙传春:为规范城乡管理,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按照国家、省、济南市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区“拆违拆临”行为动员大会精神。经查明,你(单位)章莱路242线东侧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清理,并恢复原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均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村镇建设委员会系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村镇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应当以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决定行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收款收据。 被告的主要答辩意见:1、原告所诉称的房屋既无土地使用权手续,也无相应的规划建设手续,属于典型的违法建筑,根据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因原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因此其非法利益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维护。2、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的要求,原告的房屋属于拆违拆临执法行动中的拆除范围,我单位按照上级政策的要求,向原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正常的行政行为。3、被告给原告送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行政程序行为,尚未形成行政强制力,该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原告相关建设被拆除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没有。 第三人的主要陈述意见:我单位确实向原告下达过该通知书,这属于我单位的正常工作,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其他答辩观点同被告。 第三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没有。 事实认定 2017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是:文祖北村孙传春:为规范城乡管理,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按照国家、省、济南市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区“拆违拆临”行动动员大会精神。经查明,你(单位)章莱路242线东侧的行为违反了上述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清理,并恢复原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均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的涉案建筑物被拆除。 本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 被告向原告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履行相应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但涉案建筑物已经拆除,行政行为指向的标的已不存在,故应当确认违法。被告作为被告的下属内设机构,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2017年5月2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金花 审 判 员  巩传江 人民陪审员  郭兴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