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根与被告周远杰、四川省资中县重龙农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根,周远杰,罗卫军,四川省资中县重龙农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545号原告:李洪根,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闻文,男,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系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张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周远杰,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被告:罗卫军,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四川省资中县重龙农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法定代表人:刘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负责人:沙钢,经理。原告李洪根与被告周远杰、四川省资中县重龙农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洪根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根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根撤诉。案件受理费8,232.00元,减半收取计4,116.00元(免交)。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