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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开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开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75号被执行人梁开志,男,生于1967年3月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7)川1421刑初21号被执行人梁开志罚金刑一案中,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梁开志应负担的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