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惠武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92号罪犯陈惠武,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4)仓刑初字第9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惠武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481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刑初字第901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仓刑初字第7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惠武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惠武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1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630分。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惠武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