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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倪萍、张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萍,张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93号申请执行人倪萍,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张盟,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盟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