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鸿业与马鞍山皖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业,马鞍山皖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543号原告:王鸿业,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马鞍山皖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4-302。法定代表人:王顺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业诉被告马鞍山皖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鸿业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