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周俊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周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被执行人周俊霞,女,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申请执行周俊霞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6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全部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6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