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11059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与陈联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陈联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1059号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杭浩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敏、马晓东,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联来,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新芳,宜兴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环公司)与被告陈联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环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一环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史 芳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储江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