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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伟、于丽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张伟,于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3执5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法定代表人张辉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伟,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于丽娜,住呼和浩特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强制执行张伟、于丽娜一案,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内证执字第22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云审判员 张俊敏审判员 张朝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