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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西莲、徐玉建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西莲,徐玉建,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403号原告徐西莲,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原告徐玉建,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林,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徐西莲、徐玉建诉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原告送达传票,通知其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00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原告徐玉建、徐西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玉建、徐西莲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人民陪审员 华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