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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冉丹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981号原告:冉丹,男,1979年5月1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县原农业局办公楼内。负责人:胡凌,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冉丹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冉丹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丹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冉丹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冉丹负担,退回原告冉丹案件受理费65元。代理审判员  王瑞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梓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