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姚霜竞与陆登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霜竞,陆登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595号原告:姚霜竞,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峰,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登如,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姚霜竞与被告陆登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姚霜竞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姚霜竞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霜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霜竞负担。审判员 刘学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