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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书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82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书良,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租车司机,户籍地广西平乐县。2002年9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5日��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书良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书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陈书良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宝涌东区某厂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盗窃被害人柳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方澳玛小公主二代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96元)。之后将该车卖给路过的一名收废品男子。2017���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书良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村某家具厂后门门口用上述方法盗窃被害人陆某1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麟牌骏马型蓝色电动车,之后将该车卖给路过的收废品男子。2017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陈书良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西村某员工楼楼下,用随身携带的钥匙盗窃被害人陆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优牌骏马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70元)。被告人陈书良将该车开动但尚未能走出员工楼门口时就被陆某2和曾某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陈书良的供述以及指认笔录,被害人柳某、陆某1在、陆某2的陈述以及被害人陆某2辨认笔录,证人曾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处理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书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书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书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书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书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陈书良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书良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书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书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书良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书良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书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雪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卉蓁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