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6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恒明与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明,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702号原告:张恒明,男,1974年5月20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霞光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968972626。法定代表人:李彩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群,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明诉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恒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恒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恒明负担。审 判 长  周 东人民陪审员  彭绪彬人民陪审员  陈泽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