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光红倪林犯盗窃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红,倪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116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光红,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11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倪林,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3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并被依法逮捕。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光红,倪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川030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光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倪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责令被告人王光红、倪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曾某人民币204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光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光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光红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龙跃审判员 徐文忠审判员 樊成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馨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