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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汉地球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鑫楷泛美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地球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鑫楷泛美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3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地球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建七巷23号。法定代表人:韩子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鑫楷泛美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车站路口长青广场A栋2层3室。法定代表人:王华上诉人武汉地球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鑫楷泛美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经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武汉地球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4520元,邮寄费20元,由武汉地球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4520元,由武汉地球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畅审判员 陈 峰审判员 彭露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龙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