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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冯健香与雅安市润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健香,雅安市润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193号原告:冯健香,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雅安市润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秀英。原告冯健香与被告雅安市润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冯健香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健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冯健香负担。审判员 刘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雨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