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小莉、张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莉,张琳,李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莉,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执行人张琳,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经常居住地为湖北省江陵县。被执行人李德良,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经常居住地为湖北省江陵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小莉与被执行人张琳、李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琳、李德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琳、李德良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16199.26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国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