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蔡曙光、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曙光,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九江水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蔡曙光,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住江西省九江县,被执行人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县庐山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84149291。法定代表人程水金。被执行人九江水金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县沙河街镇柳林路,组织机构代码:787293096。法定代表人龚兆本。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曙光与被执行人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九江水金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九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标的款564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56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64万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适宜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1执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虎审判员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