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安徽同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安徽同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李贤厚,程天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24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南路(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700851106874N。负责人:张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健,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其明,该行职员。被告: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823684952351Y。法定代表人:李贤厚,董事长。被告:安徽同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旗山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10823731659036L。法定代表人:方晴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务成,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贤厚,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被告:程天云,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告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安徽同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李贤厚、程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余卫东审 判 员 史源明人民陪审员 史高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 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