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肖爱国申请刘伟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273号肖爱国: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侯建娇、刘伟利名下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6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刘伟利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二、2017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申请人侯建娇在株洲雅立实业有限公司芦淞市场(二楼69号摊位)购买的30年的经营权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三、2017年6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申请人肖爱国与担保人邹玲芝名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你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