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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与骆明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骆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217号原告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玉英,职务总经理。地址:临邑县城区迎宾南路21号。诉讼代理人毛占元,男,汉族,1954年9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德平镇孟集村*号。系原告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骆明生,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原告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明生和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德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