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与骆明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骆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217号原告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玉英,职务总经理。地址:临邑县城区迎宾南路21号。诉讼代理人毛占元,男,汉族,1954年9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德平镇孟集村*号。系原告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骆明生,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原告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明生和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德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