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蒋邦玉与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邦玉,朱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763号原告:蒋邦玉,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朱伟,男,住遂平县。原告蒋邦玉诉被告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邦玉诉称,2015年,被告朱伟收购原告的玉米,共欠款1548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款未果,现被告已外逃,电话无人接听,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玉米款15483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书记载的被告住所地等信息不明确,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手续,在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具体信息,故原告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邦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退还原告蒋邦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