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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字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佟桂清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桂清,王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81民初字2722号原告:佟桂清,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王静,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原告佟桂清诉被告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桂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桂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静给付欠款28,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7日,经被告王静担保,孟宪红在原告处借款28,000.00元,约定于2017年5月1日还款,逾期按月利1.2分给付利息,后经原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静给付欠款28,0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7日,经被告王静担保,孟宪红在原告处借款28,000.00元,约定于2017年5月1日还款,逾期按月利1.2分给付利息,后经原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静给付欠款28,0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始欠据一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的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应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静给付原告佟桂清欠款2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日开始按月利1.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此款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镇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