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蚌埠市信丰米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大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大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7栋1106室。法定代表人:陈景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刚,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信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马放营村199号。法定代表人:马进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京大亚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信丰米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大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大亚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大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上诉人南京大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永审判员 周毓敏审判员 刘阿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