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079号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号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5897025XF。法定代表人:吴勇。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福,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210593308。被告(反诉原告):邓海燕,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蓉(原告妻子),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友,蓬溪县赤城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原告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被告提起反诉,我院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对本诉、反诉合并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邓海燕分别于2017年6月26日、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邓海燕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邓海燕(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红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