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3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北京旭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旭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726号原告:北京旭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路102号1幢2层209室。法定代表人:辛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涛、冯海南,内蒙古乐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47号。法定代表人:石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北京旭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旭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段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