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尚武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唐口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武,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唐口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152号原告:刘尚武,男,193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中环半导体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唐口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97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张珣。原告刘尚武诉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唐口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