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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5707号原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杨纪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临沂兰山众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环球汇金湾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负责人:黄诗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美,女,1981年12月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支付保险金5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鲁Q×××××/鲁Q×××××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主、挂车分别为120000元和6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12月7日0时起至2014年12月6日24时止。2014年7月28日2时许,宋长德驾驶投保车辆,沿G1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与彭恩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彭恩虎受伤、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宋长德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恩虎承担次要责任。因被告未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辩称,针对原告的诉求,请法庭依法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是否年审有效,在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下,我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车辆损失不足额投保,车辆发生损失时,按保险金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标的车未投保不计免赔,有15%的免赔率。诉讼费、评估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投保事实和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原告主张因本案事故支付施救费5100元,提供2014年8月18日由五河县北方交通服务中心出具的吊车拖车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被告主张,该发票开具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不能证实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且本次事故系与摩托车相撞,投保车辆无损失,无需施救,施救费发票没有施救明细,被告不予承担。被告提交车辆投保单一份,证明投保车辆损失险不足额投保,车辆发生损失,应按照比例赔付,且原告已盖章确认,被告已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原告对保单的真是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被告已尽到告知义务。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庭审举证、质证及有关书证予以证实,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承保鲁Q×××××/鲁Q×××××挂车机动车损失险的事实,有保险单证实,原、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因车辆投保单已载明投保车辆损失险不足额投保,车辆发生损失,应按照比例赔付,且原告已盖章确认,故应认定被告已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原告主张支付的施救费5100元,因施救费发票系事后补开,无施救明细,且应按比例赔付。故本院酌情认定其中的2000系原告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告应当予以理赔。综上所述,原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支付保险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施救费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审判员  邹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