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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田均军与上海新堡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均军,上海新堡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586号原告:田均军,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上海新堡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沈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候,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均军与被告上海新堡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且原告田均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均军负担。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春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