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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小峰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小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321号罪犯宋小峰,男,1985年2月19日生,原住江苏省姜堰市。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原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泰姜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小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5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2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2015年12月18日分别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宋小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可能性评估等级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宋小峰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泰州市姜堰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小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11月、2016年8月获监狱表扬二次;判处罚金已履行;该犯重新犯罪可能性较低,且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现金缴款单、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开具的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宋小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重新犯罪可能性较低,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小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