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永康市宇斯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康市宇斯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催5号申请人:永康市宇斯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姚家龙村,组织机构代码:66619839-1。法定代表人:金武,总经理。申请人永康市宇斯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1/24095349、票面金额45831元、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7日、到期日期2017年6月27日、出票人浙江摩尔舒卫生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临海市鑫鸿纸业有限公司、付款人台州市农行椒江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康市宇斯达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 阳代理审判员 肖 蕾代理审判员 廖羚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安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