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建新与刘奉霖、郸城县巨鑫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新,刘奉霖,郸城县巨鑫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2852号原告:李建新,男,汉族,1957年3月8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刘奉霖,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郸城县巨鑫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郸城县产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09263333X。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新与被告刘奉霖、郸城县巨鑫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两名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周口市川汇区。本院认为,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