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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绿山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来隆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57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来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绿山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来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婉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绿山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邵肇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广州来隆贸易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4民初2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来隆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2431号《民事裁定书》将分别属于四个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和法律事实的独立案件,以同一份裁判文书作出处理,上述裁定书明显违反了诉讼程序。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管辖权争议发回花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并由该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桃花岭路9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