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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丰尔力电气有限公司与李存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丰尔力电气有限公司,李存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735号原告:乐清市丰尔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1757691F。法定代表人:包洁如。委托代理人:王建敏,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存科,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丰尔力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存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