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5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姚凤霞、姚润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姚凤霞,姚润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53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58741Q。负责人:冯伯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锋,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福甜,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凤霞,女,汉族,1976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姚润湖,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姚凤霞、姚润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利琴审 判 员 黄淑娇人民陪审员 刘楹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邬水丽李伟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