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沙龙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龙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77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龙虎,男,1995年3月9日出生,穿青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曾因吸毒行为于2015年8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经传讯不到案,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龙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璜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龙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沙龙虎伙同陈某1、赵某、陈某2(均已被判刑)经事先预谋,由陈某1提供作案用的摩托车、被告人沙龙虎、赵某、陈某2三人驾驶该摩托车,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池店街上“伯利恒精品男装”店门口,采用推车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向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608元的车牌号为闽A×××××的红色“哈利爱俊达”牌HL150-7A型二轮摩托车。案发后,上述车辆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向某。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沙龙虎在池店镇浯潭村“八号公寓”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于2017年3月23日在晋江市鞋都路和西江路交叉路口再次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沙龙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向某陈述,同案人陈某1、赵某、陈某2供述,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龙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沙龙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有行政处罚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龙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庆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汝乔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