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廖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红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313号原告:廖红艳,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舜皇山管理局塘家工区。被告:唐云姣,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姣,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永州市零陵区,系被告姐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廖红艳诉被告唐云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廖红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红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红艳负担。审 判 长 唐建平人民陪审员 段福莲人民陪审员 周宝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霞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