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甲申与郭军豪、郭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申,郭军豪,郭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831号原告:李甲申,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军豪,男,1980年2月3日出生,住叶县。被告:郭杰,1982年1月7日出生,住叶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楼1-2层。原告李甲申与被告郭军豪、郭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甲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甲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甲申负担。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宗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