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爱荣申请执行桑国峰驻马店市桑达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荣,桑国峰,驻马店市桑达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王爱荣,女,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桑国峰,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桑达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国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拥军,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王爱荣申请执行桑国峰,驻马店市桑达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该案执行标的物涉嫌非法集资,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