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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3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詹泽加与姚晓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泽加,姚晓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3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泽加,男,汉族。被执行人姚晓虹,女,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詹泽加与被执行人姚晓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姚晓虹位于深圳市××中心城××区××317的房产,经查,该房产由龙岗法院处分。另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