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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刑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东友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东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251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东友,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2014年12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羁押,于2016年11月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东友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粤1391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东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朱东友与同案犯杨某共同退赔三被害人摩托车的损失,分别是赔偿肖江洪2910元,赔偿许某2175元,赔偿林某2716元。宣判后,被告人朱东友以原判认定其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讯问上诉人,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粤139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丽芳审判员  罗书勇审判员  冯丹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文涛钟鸣(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