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孙政凯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政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7号被执行人:孙政凯。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政凯刑事罚金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069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罚金1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6日作出了(2017)鲁0691执98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孙政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