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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舒太敏与孔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太敏,孔凡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250号之一原告:舒太敏,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彝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孔凡琴,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舒太敏与被告孔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舒太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太敏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舒太敏负担。审 判 长  赵泽芬审 判 员  赵 用人民陪审员  陈画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