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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运城市东润商贸责任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彩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运城市东润商贸责任有限公司,王彩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70号原告:山西运城市东润商贸责任有限公司。被告:王彩联,女。原告山西运城市东润商贸责任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彩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山西运城市东润商贸责任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运城市东润商贸责任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运城市东润商贸责任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原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