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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9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尤祝梅、窦永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尤祝梅,窦永明,窦永滨,窦永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891民特9号申请人尤祝梅,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市辖区。(与死者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窦永明,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市辖区。(与死者系父子关系)申请人窦永滨,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市辖区。(与死者系父子关系)申请人窦永超,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市辖区。(与死者系父子关系)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申请人尤祝梅与窦永明、窦永滨、窦永超关于已故亲属窦广兴(于2017年6月19日因故死亡),生前在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硇洲信用社存款余额,账号:80×××37、62×××32存款余额遗产继承纠纷,申请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该纠纷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窦广兴生前在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硇洲信用社存款余额,账号:80×××37、62×××32存款余额,由妻子尤祝梅全部继承支取使用,子女窦永明、窦永滨、窦永超同意放弃继承。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其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道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窦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